一、关于2013年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邵人社发【2013】23号文件规定,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部分参保单位缴费率调整
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号)的规定正常单位缴费率已调整为8%,对原来按4.2%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其缴费率相应调整为5.6%。
(二)、起付标准调整
1、三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700元;
2、三乙、二甲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500元;
3、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为300元;
4、普通特殊门诊不设起付标准;按住院对待的特殊门诊,每个医保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在医院的按所在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在药店的按最低级别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
(三)、缴费激励机制调整
取消邵市劳社[2009]67号关于建立缴费激励机制的有关规定。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就诊医院 | 医院等级 | 定点医疗机构名称 | 起付标准 (自付) | 住院报销比例 | |
在 职 | 退 休 | ||||
本 市 内 定 点 医 院 | 三 甲 | 中心医院 | 年内首次住院1000元 以后每次住院700元 | 85.0% | 90.2% |
三乙 二甲 | 一人民医院 中医院 邵阳正骨医院 中西结合医院 | 年内首次住院800元 以后每次住院500元 | 90.0% | 93.5% | |
二乙及以下级别 | 医专附属医院 精神病医院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老科协中山医院 二人民医院 宝庆精神病医院 妇幼保健院 湘运职工医院 物勘院职工医院
| 年内首次住院600元 以后每次住院300元
| 93.0% | 95.4% | |
省 内 定 点 医 院 | 所有级别 | 湘雅医院 湘雅二医院 湘雅三医院 省肿瘤医院 省脑科医院 解放军163医院 湖湘中医肿瘤医院 省中医学院附属一医院 省人民医院 | 起付标准按所住医 院级别与市同等级 医院一致 | 80.0% | 80.0% |
省外定点医院 | 所有级别 | 起付标准按所住医 院级别与市同等级 医院一致 | 70.0% | 70.0% | |
非定点 医院 | 所有级别 | 起付标准按所住医 院级别与市同等级 医院一致 | 70.0% | 70.0% |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与名称 | 起付标准(自付) | 住院报销比例 | ||
年内第一次住院 | 年内第二次住院 | 基金支付 | 个人支付 | |
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 80元 | 20元 | 70% | 30% |
二乙、一级医院 | 150元 | 50元 | 65% | 35% |
三乙、二甲医院 一人民医院 中医院 邵阳正骨医院 中西结合医院 | 300元 | 100元 | 55% | 45% |
三甲医院 中心医院 | 400元 | 200元 | 45% | 55% |
省级医院 | 400元 | 200元 | 45% | 55% |
省外医院 | 800元 | 300元 | 70% | 30% |
四、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大限额,(即“封顶线”)。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两个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五、住院费中哪些可以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哪些属于个人自负?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可以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时分全列入和按比例列入。
2、个人自负部分包括:
(1)按政策先自付部分:
A、未进药品目录的药品须全额自费;
B、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须先按一定比例自付;
C、诊疗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医保基金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须个人全额自费,如:挂号费、各种美容、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医疗鉴定及咨询,部分高新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如PET)、各种康复性器具和自用的治疗器械等的费用需全额自负;
D、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医保基金只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先接一定比例自付: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先按30%自付,腹腔镜手术费先按20%自付,体内放置材料限额以外的全自付等;
E、超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费及医保基金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须全额自费,如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等均须全额自费。
(2)按比例自负部分:进入报销范围后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尚须按一定比例负担,具体比例见报销比例。
(3)起付线以下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应由个人全额自负。
3、凡因非疾病原因,如工伤、生育、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自残、自杀、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