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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1-07-08 11:40     点击数:17259次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邵院附一医〔201913



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促进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邵院政字〔2017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经费类别

1.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及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各厅委、邵阳市科技局等部门资助的经费。

2. 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科研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3. 医院配套资金:获市科技局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医院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获得其他部门资金资助的项目医院按12的比例给予配套经费;湖南省卫计委C类项目医院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如资助部门有文件明确要求者,按照文件执行。

4. 医院人才培养项目中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医院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的原则,由科教科、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第四条  经费按支出范围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合同执行,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含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和设备耗材,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 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 差旅费/会议费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试验、科学考察、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8.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

9.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10.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支出。

(二)间接费用:是指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统一核定,提取资助资金和医院配套经费的20%,湖南省卫计委C类项目不提取间接经费。如上级部门有明确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两部分:

1. 医院科研管理费:补偿医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科研管理的业务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等。按进院经费的5%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 绩效支出:间接费用扣除医院管理费之后全部作为绩效支出。经费到账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三阶段发放给项目组。第一、二、三阶段绩效各占总绩效的20% 30%50%,绩效得分80分及以上者发放该阶段全额绩效;70-79分者发放该阶段80%60-69分者发放该阶段全额绩效的60%60分以下者取消该阶段绩效。项目被终止或被撤销的,追回已发放的所有绩效。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有经费预算的,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比例按合同预算执行,合同中无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参照第四条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比例编制项目预算,并交科教科审核后按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医院不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获准立项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在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分年度编制。

第七条  费用预算按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十类科目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第八条  经费预算经科教科审定后执行,科教科、财务科和项目负责人各执1份,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

第九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资金资助部门和医院的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专款专用,合理开支。

第十条  进院经费到账后,由财务科和科教科核对信息(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资助经费等),按项目建立专账,根据文件落实配套资金;科教科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条款完成项目预算编制,按项目建立台账和明细表(科教科、项目负责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经费必须按照科研进度及预算分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各项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和预算执行。设备费、材料费、协作费、图书资料费、打印复印费、办公耗材费等每单1万元及以上的均需提供购货合同或协议。相关经费的报销要求如下:

1. 设备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含软件),统一纳入医院管理,应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购置,并办理设备验收入库手续。

2. 材料费:材料费开支要和科研项目直接相关,普通办公消耗性材料(打印纸、硒鼓等)不能列支材料费的报销范围。

3. 测试化验加工费:需付测试化验加工清单(注明测试内容、单价、数量等,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或测试报告,签订合同的项目,需提交委托合同。

4. 燃料动力费:办公用和交通工具的燃油费不能列支。

5. 差旅费:差旅费要和课题项目相关(业务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只能报销课题组人员差旅费,差旅费报销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6.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耗材支出需在所在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打印(复印)等支出的发票未注明具体品名信息须附清单(加盖与发票一致的发票专用章)。允许支出论文、著作发表版面费的,须附论文、著作佐证材料。

7. 数据采集费:按照劳务费、差旅费等相关要求。

8. 劳务费:劳务费支出按照中办发〔201650号和湘办发〔201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有具体规定和标准的,遵其规定执行。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原始凭证上应列出领取人员的姓名、工作或学习单位、职称、劳务内容及时间等信息。

9. 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原始凭证上应有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主要负责工作、咨询内容、支付金额等信息。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其发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10.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三条  经费报销流程: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科教科负责人(台账、明细表记录)→科教分管院领导→财务科,经办人必须为课题组成员,报销时附科研台账及明细表。

第十四条  以学校为依托单位获准立项资金划拨到学校的,学校账号资金按《邵阳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在学校报销;医院配套资金部分按本办法执行,在医院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年底进行1次自查,科教科和财务科核查,确保账目清晰;当年度未使用完经费可转入下一年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院内(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决算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携带台账和明细表与科教科、财务科进行经费决算。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前6个月与项目有直接关系的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凭发票按程序据实报销,项目验收通过后,结余经费1年内可继续使用。1年后结余经费未使用完的,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继续使用1年,超过2年仍未使用完,医院收回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按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上交年度进展报告的科研项目,暂停经费开支。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结题验收的项目,或经批准延期后仍不能结题验收的项目,医院收回给予该项目的所有资助经费。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撤销的项目,下拨经费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处置,配套经费医院按规定收回。

第二十条  医院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事宜,参照学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2019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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